當事人: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期貨),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89號17樓、6樓01-04單元、25樓、2樓05、03單元,法定代表人吳紅松。
吳紅松,男,海通期貨總經理,從業資格號F3026248。
姚弘,男,海通期貨投資總監,從業資格號F0202982。
辛昭園,男,海通期貨首席風險官,從業資格號F0299654。
一、基本事實
海通期貨因在開展資產管理及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未按照審慎經營原則有效控制和防范風險,未建立涵蓋投資顧問業務全流程的風險控制制度,于2021年3月26日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上海局)采取了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21〕36號)。
吳紅松作為公司總經理,姚弘作為公司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存在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辛昭園作為公司首席風險官,未切實履行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合規管理責任。上述責任人于2021年3月26日被上海局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21〕37、38、39號)。
二、協會意見
根據上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協會認為:
海通期貨在經營過程中,未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違規開展資產管理及投資顧問業務,未有效控制和防范風險,違反了《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自律公約》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吳紅松、姚弘、辛昭園作為海通期貨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四條的有關規定。
三、處分決定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經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給予海通期貨、吳紅松、姚弘及辛昭園“訓誡”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