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胡婧楠,女,金瑞前海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瑞資本)原衍生品事業部交易員。
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等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胡婧楠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現已調查、審理完畢。
一、基本事實
經查明,胡婧楠在任金瑞資本衍生品事業部交易員期間,存在利用工作職務之便,使用公司賬戶與個人實際控制的相關賬戶之間相互交易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二、協會意見
胡婧楠提出以下申辯意見:一是承認其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間利用親戚張某期貨賬戶同公司賬戶相互交易進行對敲的事實,自己經公司發現指出后,主動報告違規操作經過;二是違規時間短,資金量不高,公司發現后馬上改正錯誤,停止違規行為;三是積極配合各方調查,采取相關改正措施,主動配合歸還違規牟利所得。胡婧楠稱其已深刻認識到認真掌握及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則的重要性,對于其違規行為深感愧疚和后悔,承諾將積極配合協會調查,懇請協會充分考慮其雖有違規,但客觀上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影響的情形,申請免予或減輕紀律懲戒。
協會認為,胡婧楠作為風險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之便,使用公司賬戶與個人實際控制賬戶之間相互交易牟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鑒于胡婧楠積極配合協會調查,采取相關改正措施,已退還不當所得,協會采納其部分申辯意見,酌情對其從輕給予紀律懲戒。
綜上,胡婧楠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七)項以及《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三、處分決定
鑒于以上基本事實、情節和審理情況,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第五十四條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給予胡婧楠“訓誡”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