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莊詠凱,男,金瑞前海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總經理。
莊詠凱因犯受賄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二十三萬三千二百六十二元八角予以追繳【(2021)贛0191刑初2號】。
協會認為,莊詠凱作為風險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在開展風險管理服務活動時,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商業賄賂。根據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1)贛0191刑初2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莊詠凱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違反了協會《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第六條、《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四條及第五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第五十四條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給予莊詠凱“公開譴責”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