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永旭,男,金瑞前海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市場開發業務員。
2021年5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021)贛0191刑初1號】,陳永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九十三萬七千元予以追繳,責令退賠被害單位金瑞前海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二百萬元。
協會認為,陳永旭作為風險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在開展風險管理服務活動時,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商業賄賂。根據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1)贛0191刑初1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陳永旭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挪用公款的行為,違反了協會《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第六條、《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四條及第五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第五十四條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給予陳永旭“公開譴責”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1年12月10日